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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讨债公司讲述离婚诉讼中常见问题:婚离否、娃归谁?

发布时间:2024-07-10 访问量:127 来源:金华讨债公司 官网:https://ypyy.hflmwl.com/

PART 1

法院什么情况下判决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婚姻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审判实务中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

金华讨债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家暴问题,遇到家暴问题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依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 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解决过程等视听资料;

6.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 医疗机构诊疗记录;

8.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PART 2

离婚后孩子跟谁?抚养费谁出?

(一)抚养权归属问题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母亲抚养;

2. 两周岁以下,一般跟随母亲,特殊情况跟随父亲,包括母亲生重病;母亲不愿意,父亲愿意等。

 3. 两周岁以上,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请求方的举证证明责任:(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子女愿意随其生活;(3)具有抚养能力。

优先条件包括:(1)已做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八周岁以上,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47条

(二)抚养关系能否变更?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57条。

(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能否探望子女?

父母享有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亦享有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PART 3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谁出,出多少?

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期限长短则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

(一)抚养费的数额

1.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4.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3.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抚养费数额可视情况增加

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举证证明要求:(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水平或者子女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其他正当理由;(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50、51、52、53、55、58条。

PART 4

过错赔偿问题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 与他人同居;3. 实施家庭暴力;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 有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PART 5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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